各养殖场(户):
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、自治区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,坚持人民至上、生命至上,树牢安全发展理念,有效防范和化解畜禽养殖领域重大安全风险,坚决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,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,请各养殖场(户)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。
一、坚守安全红线,落实主体责任
深刻认识安全生产的极端重要性,始终将安全置于生产活动的首位,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。养殖场(户)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,必须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。应依法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。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,落实分级管控措施;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,采取技术、管理措施,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。
二、重点领域安全风险防控要求
(一)有限空间作业安全
1. 全面排查设施隐患
全面排查畜禽粪污收集、输送、储存及沼气系统等相关设施,重点检查各类池体、管道的密封性与结构稳定性。应及时清除管道内淤积物与结冰,对外露管道、接口、阀门进行严密的防冻保温包裹,防止冻裂泄漏;对老化、破损部件应立即更换,从源头杜绝有毒有害气体渗漏风险。
2.严守作业操作程序
进入粪污储存池、沼气池、密闭处理间等有限空间前,必须严格遵守“先通风、再检测、后作业”的规程。作业前提前30分钟以上启动通风设备或进行充分自然通风。必须使用专业检测仪器,对作业空间内的甲烷、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浓度进行测定,确认各项指标完全达标后方可准许作业。
3.强化个体防护与监护
严禁单人作业,作业人员须全程规范佩戴符合要求的防毒面具、防滑手套、安全带等防护装备,现场必须设置经过培训的专人进行全过程监护,保持通讯畅通,并预先备好应急救援器材。
4. 强化应急管理与风险闭环
作业期间,若任何人员出现头晕、恶心、呼吸困难等不适症状,必须立即停止作业,迅速撤离至通风良好的安全区域,并根据情况及时就医。作业结束后,须立即关闭有限空间的所有出入口,设置清晰、牢固的安全警示标识,并建立定期复查制度,监测内部气体状况,切实防范后续风险。
5.规范粪污处置与消毒
严格执行粪污规范化处置流程,严禁随意倾倒、露天堆放。低温天气增加粪污暂存区域及周边环境的消毒频次,选用低温环境有效消毒剂,配套完善合规粪污处理设施,确保符合环境保护与安全生产相关标准。
6.加强沼气池管护警戒
定期检查池体发酵状况、压力仪表、输气管路密封性,严禁任何可能导致气体泄漏或爆炸的违规操作,沼气池周边设置醒目警示标识,禁止无关人员靠近,严防泄漏、爆炸事故。
(二) 建筑与设施设备安全
1.强化建筑结构安全
定期检查畜禽栏舍、围墙、饲草料库、办公生活用房、沼气工程等建筑结构安全,重点评估钢架结构棚舍的承重与抗风雪能力,及时加固老旧、破损建筑,暴雪、大风、暴雨等极端天气前后加强巡查,及时清除棚顶积雪、积水。
2.规范机械设备管理
对饲料粉碎机、搅拌机、风机等所有机械设备必须安装安全防护装置,定期检查、维护、保养,确保设备完好有效。
3.严守电气安全规范
电气作业必须由专业电工完成,严禁私拉乱接电线,定期检查厂区充电装置、电暖设备、风光互补发电设备的用电安全;配电箱、开关箱保持完好、上锁,设置警示标志,定期检查线路是否存在老化、过载等隐患。
(三) 消防安全
养殖区内严禁吸烟和进行任何未经批准的明火作业,时刻注意场区取暖用火安全,严禁使用不合格取暖设备,饲料(尤其是易产生粉尘的品类)、垫草等所有易燃物料设立专用库房单独存放,确保存放位置远离一切热源、火源及配电设施,保持库房通风干燥。按国家及行业标准在场内各关键区域配置足够数量的灭火器、消防栓、应急照明灯等设施,建立定期检查与维护保养制度,确保所有设施完好有效,保持消防通道、安全出口畅通,严禁占用堵塞,加强场内电动汽车、电动自行车安全检查。
(四) 危险化学品与投入品安全
兽药、消毒剂、杀虫剂及疫苗等养殖投入品实行严格的全流程安全管理,设立专用库房集中储存,分类分隔摆放,保持库房阴凉、通风、干燥,专人上锁管理,设置清晰的危险品警示标识。严格按照说明书规范用药,遵守休药期规定,操作人员全程佩戴个人防护用品,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药物和非法添加物,确保养殖过程安全合规。
(五) 生物安全与人员健康
为确保养殖业生物安全并保障从业人员健康,必须严格执行既定的免疫程序,全面落实封闭管理、定期清洁消毒、以及规范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防疫措施,建立完整养殖档案,实现全程可追溯。饲养员、兽医等从业人员接触病死畜禽、进行医疗操作或实施消毒作业时,必须全程规范穿戴工作服、口罩、手套、胶靴等防护装备,作业后需及时清洗消毒,定期开展健康检查,防范布鲁氏菌病、炭疽等人畜共患病。对病死畜禽及其产品,必须严格依照《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》的要求进行彻底处理,严禁任何形式的随意丢弃、出售或加工食用,以阻断疫病传播链条,保障公共食品安全。
(六) 交通安全
场内机动车辆(饲料车、清粪车等)应定期保养检修,确保制动、灯光良好。驾驶员应持证上岗,场内限速行驶,设置交通警示标识,注意避让行人,严防场内交通事故。
三、 应急管理与法律责任
各养殖场(户)要结合实际,制定有限空间作业、火灾、洪涝、雪灾及重大动物疫情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,配齐应急物资。重要节假日、重大活动期间以及极端天气期间,加强应急值班力量,确保24小时通讯畅通。发生生产安全事故,现场人员必须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;单位负责人须严格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,向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和农牧部门报告,并立即启动预案,组织有效救援,防止事态扩大。对于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,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,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该养殖场(户)及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、民事乃至刑事责任。
安全是发展的基石,是最大的效益。请各畜禽养殖场(户)切实提高思想认识,立即开展全面安全隐患排查整治,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,共同营造安全、稳定、和谐的畜牧业生产环境。
呼伦贝尔市农牧局
2026年2月13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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