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兽药经营单位:
为规范兽药经营行为,防范假劣兽药流入养殖环节,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,依据《兽药管理条例》《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》《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》等法律法规,现将兽药经营有关法定要求告知如下,请严格遵照执行。
一、资质管理要求
1.从事兽药经营必须依法取得《兽药经营许可证》,许可证有效期5年;有效期届满提前6个月申请换发,不得无证、超期经营兽药。兽药经营企业停止经营超过六个月或者关闭的,应当及时向发证机关交回兽药经营许可证。
2.变更经营地点、经营范围,应当重新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;变更企业名称、法定代表人,在工商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到发证机关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。
3.许可证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,实际经营项目不得超出许可证载明经营范围;严禁买卖、出租、出借、伪造兽药经营许可证,严禁以欺骗手段取得经营许可。
4.通过电商平台、直播等互联网渠道销售兽药,应当具备有效兽药经营许可证,线上经营主体应当与实体门店保持一致,落实线上兽药经营各项监管要求。
二、采购与进货查验要求
1.必须从具备合法资质的兽药生产、经营企业采购兽药,审核留存供货方资质、产品批准文号证明文件,不得从不明来源、上门无资质推销渠道进货;经营进口兽药应当查验留存进口兽药注册证书、通关单等合法手续。
2.购进兽药逐批查验包装、标签、说明书、产品合格证,核对兽药二维码追溯信息,无二维码追溯兽药不得入库销售。
3.建立完整采购验收记录,留存发票、随货同行单等原始凭证;记录、凭证保存至兽药有效期后至少1年,不得少于2年,严禁事后补录、篡改、虚假填报购销台账。
4.经营冷链类兽药(兽用生物制品等),储存、运输全过程严格执行温度控制要求,做好温湿度记录。
三、储存陈列管理要求
1.经营场所、库房具备避光、通风、防潮、防虫、防鼠、温控等设施设备;按剂型、类别分区分类陈列存放,做到账、物、记录相符。
2.兽用处方药、兽用非处方药分柜分区摆放;处方药严禁开架自选销售。
3.定期开展库存兽药效期排查,过期、破损、不合格兽药单独隔离存放,建立处置台账,按规定上报农牧部门,严禁私自流入市场、随意丢弃。
4.兽药销售不得拆开兽药最小销售单元进行拆零销售。
四、销售及处方药管理
1.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“兽用处方药必须凭兽医处方购买”提示标语。
2.兽用处方药原则上必须凭执业兽医处方笺方可销售;处方笺应当规范完整,处方资料留存不少于3年,兽用麻醉、精神类兽药处方保存5年。法定情形可免处方销售:销售给动物诊疗机构、疫控机构、兽药生产经营企业、配有专职执业兽医的规模化养殖场等;乡村兽医可凭备案表购买《乡村兽医基本用药目录》内兽用处方药
3.销售兽药如实告知购买方功能主治、用法用量、禁忌、休药期及注意事项;销售兽用中药材应当注明产地。不得对兽药功效进行夸大宣传、虚假宣传。
4.建立兽药销售记录,完整记载兽药名称、批号、数量、购买对象、销售日期等信息。
5.严禁拆零销售兽用原料药,严禁将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、个人。
五、禁止经营行为
严禁经营假兽药、劣兽药、过期兽药、禁用兽药、人用药品;
严禁经营标签说明书与官方备案不一致兽药、贴牌加工兽药;
严禁销售无批准文号、无追溯二维码兽药;
严禁以“非药品”(饲料添加剂、消毒剂等)冒充兽药宣传治疗功效销售;
严禁销售国家公告淘汰、停止使用兽药品种。
六、追溯、人员与不良反应报告
1.落实国家兽药追溯系统,兽药出入库及时扫码上传追溯数据,做到来源可查、去向可追,不得只扫码不上传、延后上传。
2.配备与经营业务相适应兽药质量管理人员,在岗履职,不得挂靠、空挂人员。从业人员熟悉兽药法律法规。
3.发现兽药质量问题、兽药不良反应,第一时间停止销售,并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。
七、法律责任提示(标注法条)
1.无证经营、超范围经营及经营假劣、人用兽药。依据《兽药管理条例》第五十六条,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、超许可范围经营,或经营假、劣兽药、人用药品的,责令停止经营,没收涉案兽药及违法所得,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,相关责任人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经营活动。
2.出租出借、转让许可证。依据《兽药管理条例》第五十八条,买卖、出租、出借兽药经营许可证的,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吊销经营许可证,涉嫌犯罪的依法追责。
3.违规销售兽用处方药。依据《兽药管理条例》第六十六条,未凭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、未按规定留存处方凭证的,责令限期改正,给予警告、没收违法所得,可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。
4.违规销售兽用原料药。依据《兽药管理条例》第六十七条,拆零销售兽用原料药、向非兽药生产企业销售原料药的,依法予以没收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,并给予行政处罚。
告知提醒:请各兽药经营单位对照本告知书立即自查自纠,规范经营。农牧部门将持续开展监督检查,对拒不整改、违法经营行为依法从严查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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