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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1年3月22日,内蒙古自治区兽药检验中心对海拉尔区鑫兴隆兽药店经营的“杨树花口服液”进行抽样,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,2021年10月21日依据《兽药管理条例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,当事人的行为认定为经营假兽药,本机关没收库存的“杨树花口服液”30盒,并给于罚款处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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